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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按揭担保责任纠纷中开发商追偿权认定 ——A 公司与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

发布者:陈月律师 时间:2026年05月07日 48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陈月律师代理方:上诉人 A 公司

判决结果:二审部分改判,支持 A 公司就代偿款超出贷款本金部分向买受人追偿

一、案情简介

    1.合同签订

    A 公司与甲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,甲以按揭方式购房,首付款 163810 元,贷款 610000 元,A 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
    2.违约事实

    甲自 2021 年 12 月起未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,银行起诉后,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,甲偿还本息,A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    3.代偿情况

    A 公司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,支付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律师费、诉讼费等共计657309.36 元

    4.一审诉求

    A 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、甲支付违约金、偿还全部代偿款 57535.6 元、承担律师费并协助注销备案登记。
    5.一审判决

    支持解除合同、违约金、律师费;但以贷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均解除为由,驳回 A 公司要求甲偿还代偿款的请求。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

    二、判决结果

    二审终审判决

    1. 维持一审解除合同、协助注销备案、支付违约金 77381 元、律师费 15000 元判项;

    2. 撤销一审驳回 A 公司追偿代偿款的判项;

    3. 改判:A 公司应返还甲首付款 163810 元,抵扣违约金、律师费、银行代偿超额部分 47309.36 元后,余款 24119.64 元返还甲;

    4. 驳回 A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;

    5. 一、二审诉讼相关费用均由甲承担。

    三、案件分析

    1.合同效力

   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、按揭贷款合同均合法有效,甲逾期还贷构成根本违约,A 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。

    2.违约金认定

    一审按合同约定以总房款 10% 支持违约金 77381 元,未采纳 A 公司主张的 20% 违约金标准,合法合理。

    3.代偿款追偿核心争议

    一审依据司法解释认为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均解除时,开发商应返还贷款,故不支持追偿;

    二审纠正:A 公司代偿属于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,仅需返还本金 610000 元,超出本金的利息、罚息、诉讼费、律师费等 47309.36 元,有权向主债务人甲追偿。

    款项抵扣规则A 公司应返还首付款,与甲应付违约金、律师费、代偿超额款相互抵扣后结算,符合公平原则。

    四、律师点评

    1.按揭模式下责任边界清晰

   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,并非最终还款责任人,承担担保责任后,对利息、罚息、实现债权费用等超出本金部分享有法定追偿权

    2.一审与二审的法律适用差异

    一审侧重 “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”,二审侧重 “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”,二审更符合担保制度逻辑与当事人真实意思


    3.对购房者的提示

    按揭购房逾期还贷将导致:合同解除、承担高额违约金、赔偿开发商代偿损失、丧失房屋权利。

    3.对开发商的提示

    应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范围、追偿范围与费用承担;代偿后应及时主张追偿权,

    仅本金部分属于应返还贷款,超额部分可全额追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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