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月律师 09:00-20:00
陈月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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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月律师,湖南邵阳人,毕业于南华大学本科法学专业,现执业于陕西云德(中山)律师事务所,担任专职律师,她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,深耕中山本地法律服务领域多年,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、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,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赞誉。   
  执业以来,陈月律师聚焦民商事诉讼核心领域,主攻合同纠纷、民间借贷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、建筑工程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案件,曾代理李某某诉海南某公司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,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向机故障被索赔纠纷案,颜某与文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王某与杜某的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等案件均胜诉,凭借精准的法律论证与扎实的证据梳理,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。多年来,陈月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,在债权债务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、多被告连带责任认定、财产保全、诉讼时效抗辩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,胜诉率稳居行业前列。
  她始终秉持“以当事人为中心”的执业理念,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,全程深度对接案件,精准制定诉讼策略,耐心解答当事人疑问,全力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、争取最大合法权益,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,是中山地区民商事诉讼领域极具实力的专职律师。
服务地区:广东省中山市
联系地址:广东省中山市康华路23号明远大厦3层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工程建筑、劳动纠纷

教育背景:本科-南华大学法学专业
担任的职务:陕西云德(中山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
获得的荣誉:陈月律师曾荣获2020年度律所先进工作者称号、2022年度律所最佳奉献奖、2023年度律所最佳奉献奖、2025年全国法律援助优良案件承办律师  
部分成功案例展示:
 
案例一:脚手架承包合同未履行,押金返还引纠纷,债务加入者担连带责任。

  陈月律师代理:原告方  判决结果:胜诉。
 一、案情简介原告甲、乙与被告丙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《建筑用外脚手架承包合同》,合同签订后,甲、乙向丙支付了10万元合同押金,丙出具收条予以确认,并于2016年10月30日在收条上注明押金返还期限为六个月,若未按时退还,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。但涉案脚手架工程自合同签订后始终未开工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2018年9月13日,被告丁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,明确表示由其承担10万元押金的退款责任,约定于2019年年底归还且不计利息,后又承诺2020年底春节前退还,然丙、丁均未按承诺履行退款义务。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,于2023年10月25日向xx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解除涉案承包合同、丙丁返还10万元押金并支付相应利息,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丁到庭应诉并提出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、应免除丙退款责任等抗辩主张。
 二、判决结果:xx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,作出如下判决:1.被告丙、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甲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51.92元(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),2023年6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未退押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.55%计算至押金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;2.被告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期间的利息32942.47元;3.驳回原告甲、乙的其他诉讼请求。若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,由丙、丁共同负担1198元,丙单独负担362元,甲、乙共同负担16元。
 三、辩护策略:代理原告主张解除未履行合同,要求二被告返还押金并支付利息,举证证明债权未超诉讼时效、被告构成债务加入及违约,获法院大部分支持。 

案例二:无权代理下买卖合同责任认定及货款违约金清偿顺序纠纷案。
 陈月律师代理:上诉人(A公司)  判决结果:胜诉
 一、案情简介:A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中标xxx建设项目工程,为该项目施工单位。2014年9月20日,丙以A公司项目法人名义与甲签订《钢材购销合同》,约定由甲为案涉项目供应全部钢材,同时约定了钢材价格、付款方式、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内容,该合同未加盖A公司公章,丙亦未出示A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。合同签订后,甲依约于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6日向案涉项目供应钢材,合计货款5815739元,案涉项目于2015年9月28日主体封顶。履行过程中,丙、案外人邓xx、A公司先后向甲及原审第三人丁转账支付款项,各方就部分款项性质(混凝土款、借款、钢材款)存在争议。2016年12月15日,丙与甲就下欠钢材款结算并出具欠条,确认欠付钢材款235万元,约定月息3分,由C公司提供担保,C公司两次在欠条上加盖公章,A公司未签章。因款项未足额支付,甲向一审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丙与A公司共同支付钢材款230万元及利息1559464元,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。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甲支付货款本金1284031.7元、违约金120万元,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,一审货款本金计算错误、违约金清偿顺序认定不当。
 二、判决结果:
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:1.撤销xx地区人民法院(2021)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;2.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支付货款本金772739元、违约金1200000元,合计1972739元;3.C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4.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一审案件受理费37675.71元,由丙负担19257.69元,甲负担18418.02元;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2.25元,由丙负担21182.25元,甲负担5490元。
 三、辩护策略:
否认当事人A公司为适格被告,主张丙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,案涉合同对A公司无约束力;指出一审货款本金计算事实不清,且先扣违约金再扣本金的方式系重复计算,违背违约金清偿的法律规则,最终法院采纳该核心主张,判定A公司无责。  
 
案例三:奥迪车转向机故障索赔遭驳回,产品责任纠纷中质量问题举证成关键。
  陈月律师代理方:被告B公司判决结果:胜诉,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
 一、案情简介:原告甲于2021年12月10日在被告B公司(汽车销售商)处购买了A公司(汽车生产商,本文中简称A公司)生产的奥迪牌汽车,购车金额355850元,双方约定车辆保修期为三年或三万公里。2023年3月5日,甲将案涉车辆送至B公司进行常规保养及机油更换。2023年3月23日,案涉车辆在青海省某路段发生损害,保险公司就此次事故作出商业险赔付16851.5元。2023年10月26日,甲及家人驾驶该车辆在四川省某高速路口时,车辆仪表盘显示转向机故障,甲报修后车辆被拖至C汽车销售中心检修,经诊断故障原因为转向机故障,需更换转向机。甲认为转向机故障系车辆本身质量问题,要求A公司、B公司免费更换并赔偿经济损失,而二被告均认为转向机故障系人为外力损坏,不属于三包责任范围,更换费用应由甲自行承担。双方协商无果,甲遂将A公司、B公司诉至法院,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3394元,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经A公司申请,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转向机故障原因进行鉴定,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,认定案涉车辆转向机故障系防尘罩与外物接触导致破损所致,A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8800元。
 二、判决结果:
xx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(2024)x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,驳回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;本案受理费442元(减半收取)、鉴定费8800元,合计9242元,均由原告甲承担。
 三、辩护策略:本案二被告辩护核心为否定产品质量问题,主张故障系原告驾驶/外力导致;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,以鉴定意见证明转向机故障为防尘罩外物接触破损,符合生产者法定免责情形,同时证明销售商无维保、销售过错,最终成功驳回原告诉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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